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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档案查阅利用规定
2020年11月03日  

1.本校教职工、学生,持本人合法证明,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即可查阅公开范围的档案。

2.本校人员查阅本部门形成的保密的和不宜公开的档案材料,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查阅;查阅其它部门形成的上述档案,除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外,还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

3.查阅党委会议记录、校务会议记录等重要会议记录,一般情况下,应由记录秘书来查;特殊情况,其他人员查阅,须分别经党办主任、校办主任或主管校长批准,限定查阅内容后,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协助查阅。

4.查阅财会档案,须经本单位业务主管处负责人批准,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处人员的陪同下方可查阅。

5.查阅纪检、审计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纪委、审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6.查阅科技类保密档案,须科研处负责人同意(重要的经主管校长批准),查阅尚未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

7.办理学籍证明,需持本人合法证明,代办者除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学历相关档案时,需出示单位介绍信。

8.校外人员查阅利用本校档案,需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档案馆馆长批准(重要的由主管校长批准)后,依照以上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9.凡来档案馆查档者,原则上一律在档案馆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借出公开范围的档案,保密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归还时应当面清点、注销。借期不得超过七天,不得代借代还。如期不能归还,向档案馆申明理由,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10.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涂改、标记、剪裁、拆卷、抽页、调换、损坏及丢失;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拍照;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内容,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重要的密级档案,须由档案馆馆长批准(重要的由主管校长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复印并作相应登记。

12.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确因工作需求,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阅览室提供利用,档案原件不得擅自外借。

档案馆电话:0911-26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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