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延安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Aiumna Union of Yanan University ,缩写:A.U. Y. U.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延安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建立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密切联系。激发校友继承和发扬延安大学“立身为公 学以致用”的光荣传统,为母校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延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联系;
(二)帮助校友成长,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校友发展交流论坛活动;
(五)搜集、整理校史资料,撰写回忆文章,通过校友刊物随时报道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建设情况及校友的成就。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 一九四一年以前在延安大学前身院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2. 一九四一年至一九五三年期间在延安大学所属自然科学院、鲁迅艺术学院、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法学院、俄文系、医学系、英文系、文化班、附中、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及整编前后各专业科系的学员和教职员工;
3. 一九五八年以来在延安大学中文系、数学系、化学系、物理系、医学系、政教系、外语系、管理系、生物系、体育系、艺术系及近几年举办的进修班、夜大学、中专班等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4. 恢复高考以来在延安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学员、短期培训学员;
5. 延安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其它兼职人员;
(二)依法成立的地方校友会和学校所属二级学院、附属单位校友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同本会的章程;
(四) 自愿下载、安装校友总会官方发布的校友信息系统,填写有关信息或递交校友书面登记表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校友登记表(会员证);
(二)按程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
(四)了解学校工作动态,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支持校友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有关校友刊物投稿,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六)积极为母校办学争取各种社会资源。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学校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本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4日第25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