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及2019年4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丛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