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延安大学有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财务决策机构。
对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进行决策;对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予以审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赋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理事长全面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的管理需要,基金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持有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财务主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综合财务管理能力、资金运作能力及政策把控能力,并且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 财务主管人选的确定,由理事长负责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聘期应与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聘期一致,可以连续聘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对不相容岗位要严格进行分离。
财会人员的工作变动、继续教育、监督奖惩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规定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基金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十条 会计核算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三)会计政策应当具有连贯性,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核算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相关政策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实披露,不得隐匿不报。
(四)会计核算应当坚持及时性原则,按业务发生期间如实核算反映相关财务信息,不得随意提前或延期确认。
(五)会计核算应当明确区分应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资本化的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的支出,应当坚持配比性原则,确认为资本化的支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认计量。
(六)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重要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核算原则。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服务潜力的提升。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产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置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管理
1.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2.基金会财务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为便于监管,基金会应当尽量减少现金结算,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3.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主管应当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盘点发现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2.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3.银行预留印鉴、网银UKey及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专人负责、分离保管、牵制有效、安全为先的原则由不同的人按不同的权限负责保管。
4.发生银行结算业务应当及时入账。每月应当进行银行对账,存在未达账项时,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二)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三) 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以下种类:
1.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及地方债;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2.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创建与基金会宗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或非营利性机构。
(四)基金会对外投资,须严格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五)基金会的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荣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六)基金会的收益必须全额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并确保资金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进行定期盘点,其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认计量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票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运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的税费、运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采用直线法计提。
(五)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未经授权或逃避法定程序,私自出售、转让基金会固定资产;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捐赠及无偿调出应当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基金会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应按规定咨询专家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基金会发展基金,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计入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捐赠收入,即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收入应按项目单独设置,核算和管理,定期和相关职能部门核对。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费用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益支出的管理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二)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三)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四)基金会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筹资费用的管理
(一)为筹集捐款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宣传费,主要是影像及微视频宣传片的拍摄制作、宣传画册的印刷、宣传展板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立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2.宣传品制作,主要采用能够体现学校及地方特色的、具有代表性的、性价比较高的文创、手工艺、物产等为主的物品,如纪念徽章、纪念邮册、纪念币(钞)、剪纸、石刻、书法作品、绘画作品、书籍及其他红色文化产品等。
3.其他,主要是筹集捐款过程中发生的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其他必要支出。
(二)宣传品的制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遵守纪律规范要求,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变相送礼、假公济私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宣传品的制作费用标准,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筹资工作的需求,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拟定参照标准,并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或授权批准。
(四)筹资过程中涉及到采购业务的,应严格执行相关采购程序,规范出入库领用管理,做好备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的管理
(一)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培训费、设备费、家具费、材料费、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费用及必要的慰问费支出等。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支出审批
(一)基金会对外投资,遵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常规产品”的投资,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后,秘书长根据金融理财市场行情情况拟定相关投资计划,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对“公益产品”的投资,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协议和资金使用计划向校内转款,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
(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应由学校通过立项决定,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基金会财务根据学校通过的文件和理事会决议按资金使用计划向学校转款。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
(四)基金会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具体支出标准依据基金会有关制度执行,基金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学校相关经费支出标准执行。
第七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为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和管理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使用的报销票据,应符合国家要求,一般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和管理的各种规范票据,且开具的票据信息必须与基金会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
第三十条 捐赠票据的开出须经财务人员核实捐赠款项确已入账后方可据实开具,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捐赠票据不得转借、转让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票据,也不得将学校或其他单位的票据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开具。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十二条 票据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其申领购买、保管、使用、领用、注销等须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年末票据登记记录和存根及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纸质档案按期装订成册,及时归档;数字化档案定期做好备份与异地存储保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及会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公益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注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支情况、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捐赠收入与上年相比的比率、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或基金余额)的比率、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率、其中各类支出与上年相比的比率等。
第九章 信息公开及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积极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的要求,防止泄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就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章 禁止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业务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三)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四)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五)基金会的结算业务不得违规使用现金,应当主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六)基金会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七)基金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非法筹资。
(八)基金会不得违规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