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设项目及活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费用的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所设立的项目(奖助学金项目除外)。
第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所设项目进行管理,并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以覆盖基金运营中的必要开支。
第三章 管理费用的用途
第四条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项目调研、评估、监督、审计等环节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行政支持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及维护等行政开支,确保专项基金的高效运作。
第六条 宣传与推广费用,用于项目的宣传推广,扩大项目影响力,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
第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费用,用于项目的风险管理、法律咨询及合规审查,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第八条 通常按项目支持范围进行收取,支持延安大学(含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相关项目按年度支出金额的2%收取;支持延安大学以外项目按年度支出金额的4%收取,年度管理费用设定每项目20万元/年的上限。
第九条 对于特殊项目或捐赠方有明确要求的,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管理费用比例,并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管理费用收取由财务在项目支付时进行扣除。
第五章 管理费用的审批与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支出需按规定审批,重大支出需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定期审计并向理事会和捐赠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章 管理费用的调整
第十三条 如需调整收取比例或上限,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