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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2022年11月22日  

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便及时有效地为决策者及有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统一归档。  

第二条  指定专人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每年进行整理统一造册,将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向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归档。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为文书档案、项目档案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财务处为会计档案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档案范围:凡是反映本基金会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含电子文件),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有: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会要执行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3)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二)本会的文件材料  

1)本会召开理事会的会议文件;  

2)本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  

3)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4)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5)本会年检、考核、评先材料;  

6)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合同、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7)本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8)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9)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0)本会工作人员聘用、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11)本会资助项目的情况跟踪、反馈、总结等文件材料;  

1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按照归档的要求,由主要工作和活动的负责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整理后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便于决策者参考利用。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将重要文件存档。借阅档案按照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办理审批借阅手续,使用完应及时归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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