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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22日  

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1. 基金会行政公章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
3.基金会财务专用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办公室行政印章,法定  

代表人名章的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基金会财务办公室负责基金会财务专用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  

保管专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须予以进行登记;专人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凡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基金会印章使  

用登记表》,说明所需盖印的文件,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专人盖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专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基金会印章使用登  

记表》上载明的审批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按要求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办公室批准后携带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专人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保管人员自负。
    第九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人员,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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